| 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有关意见 规范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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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29 14:19 保定市唐县商务之窗编辑部 |
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有关意见 规范基层人民法庭审判活动
从6月10日召开的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获悉,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有关意见,对人民法庭审判活动作出规范。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车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最基层司法机构,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第一线、化解矛盾的最前沿。截至2004年底,我省新建或扩建人民法庭781个;1999年到2004年,全省各人民法庭共审理各类案件近88万件,占全省基层法院结案总数的44.36%。
这次出台的意见,规范了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规定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都要对社会公开有权直接立案的人民法庭名称,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其程序。当事人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立案的,对于确有直接立案权的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是否予以立案;如果该人民法庭没有立案权,应当明确告之当事人到所属法庭立案。该意见还对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认真接受各方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作出规定,规定法官的审判活动,除评议阶段外,应当全方位、全过程向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坚决避免暗箱操作。禁止法官在非审判场所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筑牢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隔离带;开庭审判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告(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除外),并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此外,该意见还就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活动、调解及执行工作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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